(2017)鄂0606执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文傲雪与文波、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傲雪,文波,胡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3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文傲雪,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文波,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胡瑞,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文金平与文波、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该房屋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胜 利执行员 杨 大 波执行员 ���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运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