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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润权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197号原告:刘润权,男,197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仲英大道206号。负责人:屠美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康年,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建东,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权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润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刘润权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审 判 员  潘景信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