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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石某某罚金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津县人民法院,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延津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石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现在看守所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及(2017)豫07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