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石某某罚金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津县人民法院,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延津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石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现在看守所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及(2017)豫07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