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执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纪美丽、梁发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美丽,梁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1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美丽,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梁发荣,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纪美丽与被告梁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纪美丽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发荣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另向车管、房管部门发起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其名下的闽F×××××号小型轿车因长期未年检已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注销。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书武审判员 林毅东审判员 许金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元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7月27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许书武、林毅东、许金鑫承办人:杨郁记录人:陈佳元评议申请执行人纪美丽与被执行人梁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简介(略)杨郁:原告纪美丽与被告梁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纪美丽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发荣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另向车管、房管部门发起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其名下的闽F×××××号小型轿车因长期未年检已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注销。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请合议庭成员合议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毅东: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我同意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许金鑫: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我同意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许书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同意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