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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与吴景生、李忠芳、张久德、张作山、薛志斌、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吴景生,李忠芳,张久德,张作山,薛志斌,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50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泰安大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吴景生,男,1960年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李忠芳,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张久德,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张作山,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薛志斌,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上游乡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022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景生、李忠芳、张久德、张作山、薛志斌、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