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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洪兴阀门有限公司与威海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152号申请保全人:山东洪兴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宝沣路49号甲10。法定代表人:洪宝川,经理。被保全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工业园环兴路南。法定代表人:苏桂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洪兴阀门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保全人山东洪兴阀门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的账户83×××45(轮候)、中国工商银行文登支行账户16×××53(轮候)、中信银行威海文登支行账户73×××14(已冻结7720元)银行存款90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申请保全人山东洪兴阀门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冻结被保全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的银行存款90万元。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以(2017)鲁1003民初29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的银行存款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