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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741��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佩燕与何泽武、冯育芳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7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佩燕,何泽武,冯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何佩燕,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何泽武,男,1974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冯育芳,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何佩燕与被执行人何泽武、冯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等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何泽武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和顺南一街xx号xxx房、白云区和顺南一街xx号xxx车位、白云区和顺南一街xx号xxx车位的房产,并向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上述房产处理得款的分配。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育芳名下一辆车���号码为粤A×××××号丰田牌汽车的档案,该车辆使用情况不明,暂未能处理。经查询有关银行、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