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行监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方玉秀诉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川行监字第440号方玉秀:你因诉被申请人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5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证书作出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上述规定表明,司法行政部门并不具有撤销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复查决定的法定职权。故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对你的申请不予答复,不构��行政不作为。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