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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勇寿与邱增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勇寿,邱增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73号原告:应勇寿,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邱增威,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应勇寿与邱增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应勇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勇寿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应勇寿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