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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孟庆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孟庆杰,翟荣美,吴修华,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营业所:山东省莱芜市鲁中东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X1351051X5。被执行人:孟庆杰,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翟荣美,女,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吴修华,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雪梅,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莱中信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337698.21元及利息,公证费105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后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