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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学锦与杨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锦,杨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206号之一原告:李学锦,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子浩,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学锦诉被告杨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杨子浩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本案的应诉材料等,需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子浩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奇志人民陪审员  梁淑鸣人民陪审员  熊赣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银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