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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包世桓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世桓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40号罪犯包世桓,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与2014年10月31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尤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世桓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包世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2次。2017年3月30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电子票号:03883116)。尤溪县联合乡人民政府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世恒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