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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安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3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安芝,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枣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执行取保候审。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安芝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富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安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刘安芝无证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从本市兴隆镇回家,沿枣刘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谢湾村十一组路段,撞到前方同向的行人潘某1,致其倒地头部受伤。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安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1无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安芝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安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刘安芝无证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载着两个孙女从枣阳市兴隆镇往环城赵当村7组行驶,途径张家湾路口时,撞倒同向行人潘某1,致其头部受伤,后经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潘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安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1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9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5日15时左右,我和家人坐在门前聊天,潘某1沿枣刘路由西往东步行,去诊所看病。大概17时左右,我看见潘某1沿枣刘路靠路北边由东往西步行往回走。潘华国后方一辆由东往西行驶的两轮电动车从潘华国后方撞上潘华国,将潘华国撞倒在地,两轮电动车也倒地,我没上去看,后来的情况我不知道。2.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5日17时左右,我和邻居在家门口聊天,忽然听到有人喊“撞人了”,看见东边马路上有一个人倒在地上,一辆两轮电动车倒在路边,然后我就过去看,看见潘某1脸朝下趴在地上,别人打了120,我打了电话报警。3.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肇事现场情况,证实刘安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4.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潘某1伤情照片,证实潘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5.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安芝驾驶的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6.被告人刘安芝的供述,2016年7月25日17时许,其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载着两个外孙女从兴隆红花镇往环城赵当村7组行驶,当行驶到刘升谢湾路段时,将一个行人撞到致伤,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7.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领款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8.枣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相关讯问视频等证据在案为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芝无证驾驶两轮电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芝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安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书群审 判 员  张桂菊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