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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秦洪昌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昌,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2执1号申请执行人:秦洪昌,男,1983年6月29日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生路26号。法定代表人:程宪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婷婷,女,1986年4月24日生,系该公司总经办科员,住大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洪昌与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洪昌与被执行人鑫程联合重工(大连)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秦洪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92执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云波审判员  王正强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