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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志才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志才,孙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曾志才,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孙永梅,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曾志才、孙永梅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永梅的银行存款32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