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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忠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忠波,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199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5月28日因盗窃被山东省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刑满释放;201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7年4月24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忠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某、被告人罗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罗忠波在宁波市海曙区苗圃路13号“宁雅轩茶室”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余某放在该茶室吧台上的CK牌黑色双肩包一只(价值人民币426元),内有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6元)、无密码足浴消费卡三张(余额共计人民币2036元)以及现金人民币240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公安机关将罗忠波抓获,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追还被害人。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忠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另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忠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崔某2、李某的证言,视频资料及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材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历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罗忠波的罪名成立。罗忠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罗忠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对罗忠波可酌情从轻处罚。罗忠波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忠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决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彦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詹秋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