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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铁赞、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胡铁赞,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675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铁赞,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广场2单元110203号。法定代表人胡铁赞。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铁赞、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胡铁赞、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铁赞、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9768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79768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