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树胜与李建中劳务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胜,李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胜,男,1957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大坝镇中滩村2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5709232418。被执行人:李建中,男,196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小坝镇林东村1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68030812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胜与被执行人李建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树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调确字第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佳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