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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国元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124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国元,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姜国元不在案,应当退回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