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任长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任长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1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9370Q法定代表人陈凯阳,行长被告任长恒,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诉被告任长恒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齐茜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婉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