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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时玉娟与朱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玉娟,朱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1844号原告:时玉娟,女,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朱洪东,男,50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时玉娟与被告朱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时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洪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时玉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信用社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借用原告身份证在双辽市双山信用合作社贷款30,000.00元,此款我在信用社取款直接交给被告,被告于当日给我出欠据一份,欠款本金30,000.00元,利随本清,贷款现已到期,被告没有给付我。现信用社向我索要贷款,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朱洪东未作答辩。时玉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9日,时玉娟在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山信用社贷款30,0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10.5‰,逾期利率15.75‰,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30日。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还本。在贷款同日,时玉娟将该贷款借给朱洪东。朱洪东给时玉娟出具欠据,写明:朱洪东借时玉娟贷款3万元整,利随本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洪东是否在时玉娟处借贷款3万元,应否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朱洪东在时玉娟处借贷款30,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欠据为凭,足资认定,朱洪东应按约定积极偿还时玉娟借贷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时玉娟要求朱洪东偿还借贷款30,000.00元及信用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洪东偿还原告时玉娟借贷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时玉娟在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山信用社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款于执行时一并结算)。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朱洪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国义审 判 员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