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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927东台市长利不锈钢制品厂与温州康鹏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长利不锈钢制品厂,温州康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927号原告:东台市长利不锈钢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724799637,住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新嵇村八组。投资人:李兰珍。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康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94355748D,住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十五路589号。法定代表人:汪家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东台市长利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温州康鹏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东台市长利不锈钢制品厂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长利不锈钢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长利不锈钢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东台市长利不锈钢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杜云昌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微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