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常作威与被告李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作威,李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35号原告:常作威,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被告:李大伟,男,3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作威与被告李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作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作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作威负担。审判员 田宝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宝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