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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常作威与被告李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作威,李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35号原告:常作威,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被告:李大伟,男,3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作威与被告李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作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作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作威负担。审判员  田宝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宝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