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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木爱各与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爱各,卢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083号原告:木爱各,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甲杰,东明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丽霞,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油保江,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木爱各与被告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木爱各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卢丽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爱各撤回对被告卢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木爱各负担。审判员 徐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