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0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欧阳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欧阳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0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原南海大道中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893819733P。负责人:黎炳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欧阳海英,女,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8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欧阳海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欠款本金232505.85元、滞纳金33183.74元、手续费6379.2元、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的利息17424.49,及以本金232505.85元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3.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74.44元,执行得款用以支付本案部分执行费。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绮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