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占桂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桂云,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饶市信州区。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8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原上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29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原上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11年5月5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龙游县看守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占桂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082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占桂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占桂云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桂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占桂云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占桂云撤回上诉。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朝文审 判 员 罗志刚审 判 员 周永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萌欣书 记 员 廖聪聪?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