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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石喜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喜元,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喜元,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福(石喜元之父),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芹,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石喜元因与被上诉人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9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喜元于2017年7月27日表示同意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就原审判决第二项所涉其与张军之间的纠纷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喜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喜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喜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峰审判员 李 倩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