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丽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丽明,小名:黑小,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山西省岚县,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05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三年;2012年11月30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6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丽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村被告人梁丽明的租住房内,梁丽明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郭长峰土制海洛因0.1克。2016年9月1日,在迎泽区双塔东街利浦加油站内,被告人梁丽明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郭长峰土制海洛因0.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丽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尿检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丽明二次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0.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丽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丽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人民陪审员 张育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