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2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111号被执行人:赵某2,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九三学社太原市委办公室主任兼会计,九三学社社员,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刑终7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