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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9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康剑英、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剑英,钱建华,陈少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9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康剑英,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钱建华,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少逸,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执行康剑英与钱建华、陈少逸(2017)浙0104执19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剑英现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撤销(2017)浙0104执1967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04执1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