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俊、古县相如假日休闲中心与被告郭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俊,古县相如假日休闲中心,郭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362号原告:郭志俊,男,1958年08月19日出生。原告:古县相如假日休闲中心。住所地:古县岳阳镇张庄村***号。投资人:郭志俊,经理。被告:郭志刚,男,1963年05月出生。原告郭志俊、古县相如假日休闲中心与被告郭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原告郭志俊、古县相如假日休闲中心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俊、古县相如假日休闲中心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俊、古县相如假日休闲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遆勇刚人民陪审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安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