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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山东耐特涂料有限公司、田晓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耐特涂料有限公司,田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耐特涂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莒南县坊前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6871904641-1。被执行人:田晓伟,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现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耐特涂料有限公司与田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经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志敏执行员  程立东执行员  鲁统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