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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财保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任庆友、魏新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庆友,魏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43号之一申请人:任庆友,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魏新明,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申请人任庆友与被申请人魏新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任庆友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被申请人魏新明驾驶的陕汽SX4250XC4Q2/陕V×××××号陕汽重型货车查封。现被申请人魏新明所驾驶车辆的车主高陵佳运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交保证金100000元,被申请人魏新明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魏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新明驾驶的陕汽SX4250XC4Q2/陕V×××××号陕汽重型货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