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与何恒凤、董克磊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何恒凤,董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23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继军。委托代理人毛征秦、莫其新。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国土监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拆除非法修建的79.64㎡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户未办理用地手续,在筒车湾镇龙王潭村占用耕地79.64㎡修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59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下达了宁国土监告字(2016)第1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宁国土监告字(2016)第1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了宁国土监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拆除非法修建的79.64㎡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收到处罚决定后,未履行拆除非法修建的79.64㎡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7日给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送达了宁国土监告字(2017)第6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10日内自动履行宁国土监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非法修建的79.64㎡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但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一直未履行。本案在审查期间,向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未在规定期间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未办理用地手续,在筒车湾镇龙王潭村占用耕地79.64㎡修建房屋,其行为属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5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作出的宁国土监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前也进行了书面催告,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恒凤、董克磊拆除非法修建的79.64㎡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准予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秋海审 判 员 晁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龙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