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杨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创元国际大酒店2号公寓楼1-2层靠清昌大道部分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854912134C。负责人周宇宁,行长。被执行人杨俊杰,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017.79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福清汇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杨俊杰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有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闽A×××××)。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俊杰名下有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闽A×××××)(未实际扣押到);二、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杨俊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杨俊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俊杰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