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512号原告:于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于某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