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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512号原告:于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于某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