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娜与孙尧、肖赛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孙尧,肖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1民初736号原告:李娜,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2********,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安市烟草公司职工,现住北安市冠安小区5号楼5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刘运龙(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3********,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冠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孙尧,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2********,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北安市烟草公司职工,现住北安市园林社区5单元501室。被告肖赛男(被告孙尧之妻),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5********,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园林社区*单元***室。原告李娜与被告孙尧、肖赛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尧、肖赛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2、由二被告自2016年11月起按照2分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大致在2011年起被告孙尧多次向原告借款多笔,其中有转账,还有现金。原告提供了2015年10月9日原告的丈夫刘运龙转存196000元的转取凭证和存入孙尧的岳父肖勇的账户内196000元的转存凭证。证明该款中196000元系现金转账。借款后被告陆续进行还款,在2016年5月份双方进行结算,结算欠款金额为404000元,在此之后被告孙尧分两次偿还了104000元后孙尧于2016年10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300000的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上述借款、还款以及算账的过程原告提供了原告与孙尧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借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6年11月起按照2分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孙尧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孙尧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转取、转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足以为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原告主张自2016年11月起按照2分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因双方在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有利息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孙尧、肖赛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尧、肖赛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娜借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缴纳即2900.00元,保全申请费20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迟晓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淑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