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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彦辉与陕西庆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强、金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辉,陕西庆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强,金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吴彦辉,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陕西庆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军强,男,汉族,陕西省彬县人。被执行人金小娥,女,汉族,陕西省彬县人。吴彦辉与陕西庆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强、金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陕西庆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彦辉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照每月1.5%的利率承担利息从2016年6月13日开始至2016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张军强、金小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42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为242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庆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强、金小娥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23344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