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悦与杨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悦,杨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420号原告:孙悦,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杨华宇,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悦诉被告杨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3700,退还36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悦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