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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辛政阳与张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政阳,张吉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03号原告:辛政阳,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庄河市。被告:张吉洋,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教师,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政阳诉被告张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吉洋所有的在住房公积金处账户内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政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吉洋所有的在住房公积金处账户内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