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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耕夫、曲连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耕夫,曲连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60号申请人:李耕夫,男,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洋,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成,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曲连壮,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申请人李耕夫、曲连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7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曲连壮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当事人李耕夫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耕夫、曲连壮于2017年7月27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07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