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执行人祁龙龙申请执行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龙龙,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祁龙龙,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龙龙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法官助理吉月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