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李红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22号之二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环北路。法定代表人:陈伦盛,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梅,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保全费2874元,由原告襄阳市民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灵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