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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廷兵与毛廷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廷兵,毛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毛廷兵,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毛廷海,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廷兵与被执行人毛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毛廷海的工资账户,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毛廷海与申请人毛廷兵涉及的两件案件,如果冻结期限不够,将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直至案件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毛廷兵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三、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