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敬壮与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小五里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壮,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小五里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壮。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小五里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玉军,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敬壮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小五里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