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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15邹丽萍与张本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丽萍,张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邹丽萍。被执行人:张本根。申请执行人邹丽萍与被执行人张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苏128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张本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邹丽萍借款3.5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8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常年居住地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3.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4.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常年居住地兴化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玉坤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德平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宗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