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侯守智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侯守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刑初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黑龙江桦川县,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201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18时46分许,被告人侯某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桦川县悦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升华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桦川县悦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桦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侯某负本交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于2017年4月11日14时到桦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9mg/100ml,属酒后驾驶。李某系因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李国的证言、被告人供述、桦川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佳木斯市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减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守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凌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