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0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0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5425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24388.87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