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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谌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指定在株洲市三三一医院精神心理科特殊病房监视居住,2017年4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6时许,被告人谌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大汉希尔顿2栋1504号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1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重约1.25克)给吸毒人员唐某某。被告人谌某交易完毕后在酒店门口即被抓获。民警从吸毒人员唐某某处查获13粒甲基苯��胺片剂(已被其吸食一粒,共计1.16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唐某某处查获的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谌某后扣押其所收取毒资400元。被告人谌某因本案犯罪事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五日,依法可折抵刑期三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记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疑似毒品称量、取样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谌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谌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谌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谌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谌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谌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玲俐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