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仁万、田富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仁万,田富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仁万,男,1970年4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1998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1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23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富强,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09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仁万、田富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赣10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仁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田富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冯仁万、田富强退赔被害人损失(以判决书认定的金额确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仁万、田富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仁万、田富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冯仁万、田富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仁万、田富强撤回上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小昌审判员 陈凤英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乐 阳 来源:百度搜索“”